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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畫廊協會所藏實體書

外部人員閱覽守則

修改日期:2020.04.06

第一條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畫廊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 ),為因應本協會外部人員申請借閱需求,除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畫廊協會所藏實體書借閱辦法 〉 相關規定外,另訂定本守則 。

 

第二條
本守則所稱外部人員,為本協會會員與員工以外之所有人員。


第三條
本協會館藏採開架式管理, 外部人員如欲查閱本協會所藏實體書 須 提早七個工作天以電子郵件方式向 本協會附設之台北藝術產經研究室繳交閱覽申請單 (附件一 ),並經本協會確認後辦理 。

 

第四條
外部人員來館查閱本協會所藏實體書當日, 需以個人名義簽署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畫廊協會實體書外部人員閱覽守則 〉 讀者同意書(第一次借閱為主)(附件二),承諾遵守閱覽守則 。

 

第五條
本協會館藏皆不開放攜出 ,只可於本協會內查閱。 為方便讀者收集資料,在不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下,可進行翻拍和抄錄。目的應以學術研究為主,不得擅自重製、出版、銷售,致侵害著作權益。

 

第六條
閱覽時不得於書籍上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閱覽後應放回本協會館藏指定處所。 外部人員閱覽、借閱之圖書資料失竊 、毀損時,應賠償原圖書資料並依下列原則以金錢賠償 本協會因而造成人力及財產之損害


一、本協會紀錄之購入價格,以兩倍計價。
二、無法查得購入價格,或僅知基價者:以頁數計價,臺灣地區出版圖書每頁以新臺幣三元計,大陸地區出版圖書每頁以新臺幣五元計,國外出版圖書每頁以新臺幣十元計。頁數不足一百頁者以一百頁計,頁數不明者以三百頁計。
三、單本圖書資料之附件或全套書中之一冊以上之賠償,依該單本書或全套書之價格賠償。賠償人不得主張該殘存圖書或套書殘存本之權利。
四、珍善本、絕版書、藝術畫冊或一九四五年以前出版之圖書資料等,依其價值專案辦理賠償。
五、 如 有竊取 或毀損 本 協會館藏之行為者, 本協會立即報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第七條
本守則經本協會理監事會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修改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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