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藝術產經研究室TAERCentre | Taipei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畫廊協會藝術品 鑑定鑑價作業準則

公告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8 日
發布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9 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第十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公布全文32條;
修訂【藝術品科學檢測作業準則】第3、5、10、11條條文、
【藝術品鑑價作業準則】第3、4、5條條文、
【藝術品鑑定作業準則】第4、6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有感於國內藝術產業結構日益複雜,相關資訊的透明度和普及性的需求提升,準則制定對於國內藝術產業發展具有關鍵的影響性,文化部於110年度擬訂定藝術品鑑定鑑價作業參考準則暨研提人才培育機制,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畫廊協會附設台北藝術產經研究室,規劃研提符合產業發展需求之《藝術品鑑定鑑價作業準則》,且隨產業發展定期更新,以作為我國推動藝術市場與文化金融健全發展之基礎條件。

為利於國內藝術品鑑定價作業之進行,《藝術品鑑定鑑價作業準則》,內含運用目的及限制,專有名詞的定義與解釋,作業方法及程序,鑑定鑑價報告須具備內容及架構等,作業參考準則依其屬性分為三類領域:「藝術品科學檢測作業準則」、「藝術品鑑價作業準則」與「藝術品鑑定作業準則」。

有鑒於國內藝術品進行鑑定鑑價執行業務大多涉及司法與人民資產等相關事務,政府為執行公權力與保障人民財產、維護產業秩序之需要,對於民間從事藝術品鑑定鑑價事務,應負有監管之責任,制定《藝術品鑑定鑑價作業準則》將有助於提供產業執行藝術品鑑定鑑價作業之準據範式,提升優勢領域,建立健康市場秩序、正常流通管道,健全整體藝術生態。